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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背书

经济法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经过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人负有担保票据签发者到期付款的责任,如果出票人到期不付款,则背书人必须承担偿付责任。经过背书,票据的所有权由背书人转给被背书人。

一、背书的含义

  所谓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行为是在票据出票后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票据作为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票据在签发以后,持票人可以依法转让其票据权利或者将其票据权利授予他人代为行使,也可以设定质押。但票据的转让或者权利授予、设定质押,如果没有书面的记载,就难以保证票据流通的安全,难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此,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以票据设定质押时,应当背书。

二、背书分类

记名背书:背书时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 ;

不记名背书:在背书时未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

三、背书行为的当事人

背书行为的当事人有两方:背书人和被背书人。

背书人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人,也就是具体完成背书行为的人。在转让其票据权利的情况下,背书人即是转让人,也就是原持票人,在持票人将其票据权利授予他人代为行使的情况下,背书人即是进行授权的人,也就是享有票据权利的人;在设定质押的情况下,背书人即是出质人,也就是以该票据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的人。

被背书人是指接受背书人对票据权利的转让、授权或者质押并取得票据的人。具体来讲,在转让票据权利的情况下,被背书人即是受让人,也就是新的持票人;在持票人将其票据权利授予他人代为行使的情况下,被背书人即是接受委托代为行使票据权利的人;在设定质押的情况下,被背书人即是质权人,也就是以该票据作为其债权担保的债权人。

四、票据背书时应注意的规则

1、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连续背书的第一背书人应当是票据上所记载的收款人,持票人应当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

2、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3、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

4、出票人的限制背书。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5、背书人的限制背书。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6、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7、期后背书。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8、汇票质押。以会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444 次浏览  · 更新于 201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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