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移送管辖的概念解释
移送管辖就其实质而言,是对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的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管辖权的转移概念解释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基于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审判,或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行政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效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三、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的区别
- (1)前提不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管辖权的转移需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
- (2)对象不同:移送管辖中移送的是案件;管辖权的转移中转移的是管辖权。
- (3)法院不同:移送管辖中是指从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权的转移是指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到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4)级别不同:移送管辖是指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转移,但不排除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管辖权的转移是指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 (5)作用(性质)不同:移送管辖的作用在于纠正错误;管辖权的转移对级别管辖进行补充和变通。
- (6)发生原因不同:移送管辖中受理案件的法院无管辖权;管辖权的转移是因为不便于本院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