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在我国,商标权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主管机关核准注册而使用的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核准注册而自行使用的商标,使用人不享有法律赋予的专用权。
二、商标权制度的内容
(一)商标使用权
商标使用权是指商标权人对其。后者是指商标权利人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两者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效力范围,使用权涉及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即以核准的注册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二)商标禁止权
商标禁止权涉及的是对抗他人非法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即对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均享有禁止权。
三、商标权的取得、归属及终止
(一)商标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的方法有:
(1)注册原则,即按申请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我国《商标法》实行注册原则。(2)使用原则,即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
(3)混合原则,是上述两个原则的折衷适用,即不注册使用与注册使用两种途径都可以获得商标权。
继受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转让合同取得,二是根据继承程序取得。
(二)商标权的终止
商标权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定事由的发生,注册商标所有人丧失其商标权,法律不再对该注册商标给予保护。注册商标因注销和撤销而导致专用权终止。
注销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自动放弃注册商标或商标局依法取消注册商标的程序。其事由有:(1)自动申请注销;(2)过期注销;(3)无人继承注销。
撤销是指商标主管机关或商标仲裁机关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其事由有:(1)违法撤销;(2)不当注册撤销。
注销与撤销的区别是:(1)商标权终止的原因不同;(2)商标权终止的时间不同。
四、商标制度的历史
商标作为一种私有财产受到保护并成为一种专门法律制度,始于资本主义时期。法国于1857年制定的《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商标法。自19世纪以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标法律保护开始向国际化发展。目前,商标法已成为各国通行的工业产权制度。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法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制定了三部商标法规,即1950年《商标注册暂行条例》、1963年《商标管理条例》和1982年《商标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