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间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若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则应当在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
(2)如果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申请无异议并没有按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债权人的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3)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裁定的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裁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五日。
2.受理裁定的送达时间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2)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将裁定送达债务人。债务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并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如果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二、受理破产申请后法院应的义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载明的事项有: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4)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三、破产申请受理的后果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4.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的权利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没有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2)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