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合伙企业在出现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等合伙协议约定或法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合伙人通过决议一致决议解散合伙企业,使合伙企业不复存在的现象。
合伙企业的清算是指在合伙企业解散时, 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指定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对合伙企业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予以清算的一种方式。
二、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规定,当合伙企业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当解散:
1.约定的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经不具备法定的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7.还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三、合伙企业的清算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1.确定清算人
清算人可由全体合伙人担任;但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后,清算人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的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担任,也可由委托的第三人担任。
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仍然没有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算人的职责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的事务有:
(2)处理、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还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的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3.清算程序
(1)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的解散事项及时通知债权人,并在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相关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3)清算期间,合伙企业还是存续的状态,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4)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若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但是,合伙协议不能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这是《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区别。
(5)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全体合伙人应签名、盖章,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