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
1.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要看此合伙人是否应该对债务的形成承担责任。如果此合伙人应当承担责任,如违约、重大过失等,那么他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不承担责任,那么他仅以其在该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这样就减轻了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
2.我国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即使是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在对外责任的承担上依然是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只不过在内部其他合伙人可以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
3.而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出现由于个别合伙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的合伙企业债务时,没有过错的其他合伙人只以其份额承担对外责任,当其他合伙人的份额不足以赔偿时,债权人只能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当然,若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非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伙企业的债务,此种情形下与普通合伙企业一样,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清偿责任,不足时由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没有过错的合伙人不再承担责任。当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责任后,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合伙的债权人也有权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要求其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
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须承担同一民事责任的人,权利人可以对任何一方提出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在向权利人承担责任后,各责任人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再分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