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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

诉讼仲裁法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有关管辖的规定而确定某一民事案件应当由某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同级中某一个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权限,就是管辖权。

 

一、管辖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根据有关管辖的规定而确定某一民事案件应当由某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同级中某一个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权限,就是管辖权。

二、管辖的意义

1.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行使审判权,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地方保护主义的现象仍然存在,管辖制度的设立,明确了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立案、审判案件。

2.有利于当事人及时提起民事诉讼,有效地行使诉权。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就会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有利于提升民事诉讼的效益。

明确了诉讼管辖,也就确定了解决纠纷的各种诉讼资源的明确流向,使相关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对集中于某一人民法院。这必将最大限度地节约诉讼资源,提高人民法院办理民事案件的效率,从而有力提升民事诉讼的效益。

4.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的企业和组织在我国境内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向外国法院起诉。这涉及到国家的主权问题。

三、管辖的分类

管辖的分类,是指在民事诉讼理论上,按照不同的标准对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法院所作的划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民事诉讼管辖主要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从人民法院系统的纵向方面来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而并不涉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的横向管理权限与分工的问题。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某一人民法院的辖区是该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案件当事人、诉讼标的在这个法院辖区以内的,该法院才可能对案件行使审判权,所以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隶属关系。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的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别地域管辖

特别地域管辖,是指对人民法院受理的特别案件所确定的管辖。特别地域管辖实行“被告就原告”的原则。即民事诉讼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合意方式来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4)选择管辖

选择管辖,是指对同时都有管辖权的几个人民法院,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选择管辖,是赋予了原告选择权,是解决管辖权冲突的最主要的办法。

(5)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准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6)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诉讼案件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移送管辖是为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管辖错误时提供的一种纠错办法,它只是案件的移送,而不是管辖权的移送。

(四)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以裁定的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指定管辖,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1.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

2.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3.通过协商未能解决管辖权争议。

 

 

301 次浏览  · 更新于 201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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