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诉讼活动的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被代理的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代理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二、诉讼代理人的特征
1.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诉讼代理人除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外,还需要具有书写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收集、审查、判断和认定证据的能力,询问、质证、法庭辩论的能力等。
2.诉讼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且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进行诉讼活动。
3.诉讼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代理行为。代理权限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
4.诉讼代理人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无论案件审判结果是胜诉或者败诉,其结果都应当有被代理人承担。
5.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代理人只能代理一方,不能同时代理双方,这是法律规定也涉及到诉讼代理人的职业道德。
三、诉讼代理人的意义
1.从当事人这个角度来讲,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民事诉讼中,有的当事人由于没有诉讼行为能力,不能亲自进行诉讼;有的当事人不懂得法律知识,不善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需要有人协助代为实施诉讼行为;有的当事人因某种事情不能出庭应诉等,所有这些情形,都需要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俗话说“隔行如隔山”,因为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有限,不可能事事精通。由于诉讼活动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当事人如果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就可以节约出更多的时间、精力去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2.从人民法院这个角度来讲,如果当事人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就有助于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审理案件,从而对案件作出公正裁判。何以言之?因为有些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通过诉讼代理人的举证、质证、辩论,才能水落石出,越辩越明,有利于审判人员查明案件事实。一些有修养的法官,总是善于听从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的辩论,从中找到案件争议的焦点症结之处,然后对症下药,使复杂的案件迎刃而解,得到顺利地解决。
四、民事诉讼代理人与民事代理人的区别
(一)民事诉讼代理人与民事代理人的相同点
1.代理人都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也就是说,谁委托就以谁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2.代理人都必须取得代理权并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代理人不能超越代理权限。
3.代理人都必须有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代理人有能力完成委托人委托的被代理事务。
4.代理人代理的法律后果都是由被代理人承担。比如,代卖股票,无论赔钱、赚钱;代理诉讼,无论胜诉、败诉都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民事诉讼代理人与民事代理人的不同点
诉讼代理人代理的只能是诉讼行为。比如,代为起诉、答辩、应诉、承认、反驳、反诉、质证、辩论、申请执行等;而民事代理人代理的民事内容比较广泛。比如,代买电脑、代卖房屋、代买股票、车票等。
诉讼代理人代理的对象,只能是当事人,且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民事代理人代理的对象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诉讼代理人代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代理人代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诉讼代理人代理的方式有三种情况:(1)委托代理应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2)法定代理应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有监护关系的身份证明。(3)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对涉外民事诉讼代理的授权委托书有特别规定;民事代理人代理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根据委托事务的情况由委托人、受托人自行商定。
五、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以诉讼代理权发生的原因为标准,诉讼代理人可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法》57条、58条将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两种。也有学者认为,诉讼代理人应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三种。笔者认为,指定诉讼代理人属于法定诉讼代理人中的特殊情况,《民事诉讼法》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因此,没有必要将指定诉讼代理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中的一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