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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法律行为能力

民商法

身份法律行为是自然人以亲属身份之取得或丧失为目的之行为,亦即个人将要进入或脱 离某类亲属的身份共同生活关系秩序之行为。换言之,亲属身份行为就是自然人有意识地引起亲属身份法律后果的行为。

亲属法律行为能力的特征

1.亲属身份行为具有非契约的“合同行为”性质。

2.亲属身份行为的意思表示有明显的局限性。

3.亲属身份行为对“行为能力”的界定有特定的规律性。

4.亲属身份行为具有非代理性。

5.亲属身份行为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6.亲属身份行为的无效、撤销的规定主要从主体不适格、意思表示瑕疵,不合 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四个方面进行价值判断和认定。

7.亲属行为具有要式性。

亲属法律行为能力的分类

 1.创设性身份行为与解消性身份行为 所谓身份行为的“创设性”,系指民事主体通过法律行为形成或建立特定身份法律关系 之意。所谓身份行为的“解消性”,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法律行为解除、终止或消灭已经存在的 亲属身份关系之意。

2.单独身份行为与共同身份行为单独身份行为,系指由行为人依单方意思表示而形成或消灭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鉴 于本文对身份行为与身份关系之“纯粹性”的认定,这种单独身份行为,在亲属法理论中只 有针对非婚生子女的任意认领行为。共同身份行为,系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以创设或解消特定亲属身份为内容的 意思表示行为,其意思表示为复数,且各意思表示内容相同、方向一致;其法效目标为形成 或消灭亲属身份法律关系。

3.依据亲属身份关系的性质不同,又可分为婚姻行为与亲子行为。

 我国婚姻法上的身份权 

配偶身份权是指夫妻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相互之间的身份权利。特征:a.从权利性质来看,配偶身份权属于人身权中的身份权,它基于夫妻的配偶身份而产生,不包括财产权、继承权等财产权利;b.其存在是以配偶的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它产生于婚姻关系的缔结,终止于婚姻关系的结束;c.夫妻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内容也是相同的;d.配偶身份权是一种绝对权、专属权。除权利人外,其他任何人都是该权利的义务主体,同时它也是夫妻之间专有的特定的身份权利。

 

463 次浏览  · 更新于 201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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