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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的特殊性

民商法

行纪是指经纪机构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承担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商业行为。行纪合同在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合同法理论上又称信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一、行纪合同的法律关系及由来

1.法律关系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委托人,接受委托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行纪人。

2.行纪合同的由来

行纪合同又称为信托合同。

(1)最早罗马法所称信托是指被继承人将遗产的全部、一部或者一特定物的一种遗产处理形式。那时的信托并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2)信托是英美法中一项很重要的财产法律制度,英美法的信托制度从英国中世纪所通行的用益权制度发展而来,源于英国的衡平法。其主要内容是受托人根据信托人(财产所有人)的委托,为受益人(第三人)的利益而运用此财产,对信托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处分。

(3)大陆法系由于有财团法人制度及法定代理制度,可以实现信托所想要达到的目的,因此大陆法无信托制度。

随着行纪业务的发展,行纪合同逐渐被广泛应用,成为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与委托合同并存。有些国家把行纪合同规定在商法典中,如法国商法典和德国商法典对行纪合同都作了专门详细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对行纪也有专门的规定。

二、行纪合同的权利义务

1.行纪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

(1)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

(2)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协商或惯例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3)因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的原因,行纪人催告后,若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行纪人有权依照规定可提存委托物。

(4)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若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

义务:

(1)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2)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3)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4)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可以按照规定提存委托物。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5)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

(1)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2)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协商或惯例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3)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以按照规定提存委托物。

(4)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义务:

(1)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及时受领委托物的义务。如果因委托人迟延接受而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181 次浏览  · 更新于 201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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