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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合同的特殊性

民商法

根据《合同法》第330条,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

一、技术开发合同的特殊性

1.合同标的是对尚未问世的技术项目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未知的技术领域,合同的完成过程也是在解决新的技术课题。成果在合同当事人签订开发合同时还不存在,只有经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研究开发才能取得。

2.合同主体须面对技术合同存在的风险。

除具备一般的民事行为能力外,委托开发方应当具有委托开发所需的财力、物力;开发方应当有进行技术开发的物力、基础设施、相应的科技人员及技术情报资料。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创造性决定了开发行为存在风险,在合同履行中,可能会出现因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当事人应在风险条款中对风险事先加以约定。

3.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负担合同义务,一方从另一方取得利益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也是诺成性合同,合同成立不必有物的交付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同时它又合同法规定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是要式合同。

二、技术开发合同的种类

技术开发合同分为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两种。

(1)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即由委托人向研究开发人提供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研究开发人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并向委托人交付研究成果。完成研究开发工作的一方是研究开发人;接受成果、支付报酬的一方是委托人。

(2)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即当事人各方共同投资、共同参与研究开发活动、共同承担开发研究风险、共享研究开发成果。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以共同参加研究开发工作为前提,可以共同进行全部研究开发工作,也可以约定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部分。

三、技术开发合同的权利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研究开发人取得申请专利权。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2)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义务

(1)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2)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责任。

2.研究开发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2)研究开发人有权按照约定,要求委托人支付开发经费或报酬,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原始数据。

义务

(1)委托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2)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研究开发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并且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应当返还全部或者部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

(3)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212 次浏览  · 更新于 201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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