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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种类

民商法

买卖合同是指一方转移其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称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称为买受人或者买方。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和典型有偿合同。《合同法》第 174、175 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等,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合同类型中,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凭样品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特征:

1、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

2、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的种类:

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凭样品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拍卖合同。

1.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2.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3.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经协商或按照习惯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4.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5.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6.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144 次浏览  · 更新于 201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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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
    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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