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关系的构成
1、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此为代理的内部关系,因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而产生。
2、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此为代理的外部关系,因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即实施代理行为而产生。
3、第三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此也为代理的外部关系,因代理人代理行为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而产生。
代理关系的终止情形
代理关系可以分为委托代理关系、指定代理关系和法定代理关系。代理关系的终止,也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分别是意定性代理(即委托代理)和强制性代理(即指定代理和法定代理),因其代理关系形成的不同,其终止的原因也有所差别。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通常是被代理人或代理人单方取消;而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通常是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1、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取消委托和辞去委托均可依单方意思表示完成,不需要双方协商,因为委托代理的建立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任。但有过错一方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取消委托和辞去委托的法律效果自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生效。
(3)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权具有人身属性,代理人死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代理人实施的行为为民事法律行为,故代理人必须有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代理关系即告终止。
(4)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需要注意的是,法人在清算期间,法人尚未终止,仍有处理清算事务的必要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已成立代理关系,则应继续有效。
(5)被代理人死亡。
(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2、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死亡时,代理关系的终止时间以代理人知悉时为准。代理人不知被代理人死亡而继续代理活动的,其行为的效果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承受。
(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机关撤销指定。
(4)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监护关系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