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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

民商法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其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按公司章程设立并由全体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关。董事会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公司的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负责。公司董事会议事时,一般有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其程序有和董事的权利、义务,以正确行使权利,维护公司利益。

一、董事会成员的人数及任期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的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成员应当有公司职工的代表,其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二、董事会的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相同,其董事会都对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除了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外,行使的职权有:

  1.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12. 董事长或总经理可以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董事会的召开及表决方式

  1.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2.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3.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4. 董事本人应出席董事会会议,若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600 次浏览  · 更新于 201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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