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会的定期会议
1、有限责任公司
- 召开时间:有限责任公司的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 召集和主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提前通知股东: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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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份有限公司
- 召开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 召集和主持: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 提前通知股东: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除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外,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二、股东会的临时会议
1、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股份有限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的职权是一致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都有如下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