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会议纪要的特点
1.严格的格式性
会议纪要是一种公文,其撰写与制作属于应用写作和公文处理的范畴,必须遵循应用写作的一般规律,严格按照会议纪要的格式来写,按照公文制发处理程序办事。
2.纪实性
公司的会议纪要必须是会议宗旨、基本精神和所议定事项的概要纪实,不能随意增减和更改内容,任何不真实的材料都不得写进会议纪要。
3.概括性
会议纪要的语言必须精准概括,以极为简洁精炼的文字高度概括会议的内容和结论。既要反映与会者的一致意见,又可兼顾个别员工有价值的看法和提议。在公司的某些特殊的会议纪要中,还要有一定的分析说理成分。
4.条理性
公司的会议纪要要对会议精神和会议中议定的事项分类别、分层次地予以归纳、概括,使之眉目清晰、条理清楚。
二、公司会议纪要的效力
公司会议纪要分为两类:内部会议纪要和对外会议纪要。
1.内部会议纪要主要表现为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但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应当做到决议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并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否则就可能会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股东会决议的有效与否的依据为:
第一、关于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召集程序。股东会的临时会议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召开。
第二、关于会议通知时间。如果公司的章程没有特别规定,股东之间也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
第三、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股东会决议的有关事项作出特别规定,所以判断决议是否有瑕疵还需对照公司章程,如果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还有其他违反公司章程特别规定之处的,也可以作为请求撤销的理由,使股东会决议无效。
2.董事会决议如果存在瑕疵,股东同样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应该注意,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有一定期限的限制问题,公司法为了促使利害关系方尽早的行使权利,使法律关系恢复稳定的状态,特别限制了股东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限制期间为60日,起算时间为决议作出之日。
3.公司对外会议纪要不等同于股东会决议。
例如,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者个人就合同标的进行会谈,双方参会人员均认可会议内容并在该会议纪要签字盖章确认,那可以作为合同的一种形式,有效,但是如果后面又签订协议变更,可以视为对原协议的变更,后面的协议有效。因此,此种公司会议纪要应视为公司作为法人时对外的意思表示,属于行使公司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行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时候,应当属于合法有效的行为,应当认可其法律效力。
所以说,公司会议纪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应当一分为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是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次是是否对外。认定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三、公司会议纪要与公司会议记录的区别
公司会议纪要与会议记录的区别十分明显,公司的会议纪要是一种法定的公务文书,其撰写与制作属于应用写作和公文处理的范畴,在写作过程中必须遵循应用文写作的一般规律,严格按照公文制发处理程序办事。公司的会议记录则只是办公部门的一项业务工作,其属于管理服务的范畴,它的记录方式和格式有一定的随意性,只需忠实地记载会议实况,保证记录的原始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即可。公司的会议记录活动同严格意义上的公司会议纪要完全不同。并且二者在载体样式、称谓用语、适用对象、分类方法、内容重点等诸多方面都区别明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