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际履行原则概述
(一)实际履行原则的含义
实际履行原则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其含义是:
1、在合同履行中,要履行标的,不能用其他标的代替原合同标的。就是说,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其标的规定是什
么,义务人就应当履行什么。
2、要实际履行标的,不能轻易地以违约金或赔偿金代替履行标的。义务人如果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标的给付,即使向对
当然,实际履行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不加以适用。如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当该标的灭失时,实际履
行已不可能。
(二)实际履行原则的特征
实际履行原则的特征有:
1、实际履行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
2、实际履行的基本内容是,要求违约方继续依据合同规定作出履行。
3、实际履行可以与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定金责任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
(三)实际履行原则的例外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排除实际履行原则的适用:
1、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当标的物灭失时,实际履行标的已不可能。
2、义务人不能按期交付标的,使实际履行对权利人已不必要或还会损害权利人自己的利益。
3、标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权利人放弃实际履行的请求。
二、实际履行原则的法律地位和意义
我国《合同法》规定实际履行原则,主要有两个原因:首先,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合同是贯彻、执行指令性计划的工
具,实际履行原则主要是为保证国家经济计划的实现。其次,过去我国长期存在物资短缺的现象,实际履行原则可以
满足人民的基本生活需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计划的范围大幅度缩
小,而且计划构成以指导性计划为主、指令性计划为辅,过去长期存在的商品供不应求现象已基本消除,实际履行作
为合同履行原则的地位正在消失,逐渐成为一项违约救济制度。
实际履行原则的意义包括以下几点:
1、从根本上说,实际履行原则反映了社会化大生产的根本要求。贯彻实际履行原则,有利于各经济组织生产的顺利进行。
2、实际履行原则是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需要。实际履行合同会达到企业顺利地生产出预计生产的产品,满足人们
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要求。
3、贯彻实际履行原则,能够督促合同双方当事人积极改善经营管理,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
4、实际履行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反映双方当事人所追求的目的,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实
实现。
三、实际履行与其他违约责任的适用关系
实际履行在我国违约责任体系中处于重要的地位,对于实现当事人的订约目的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要明确认识实际履
行的这种地位与作用,就必须探讨实际履行与赔偿损失、违约金等其他违约责任形式之间的关系。
(一)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
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合同规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
责任。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二者是否可以相互替代。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约定损害赔
偿能够排除实际履行,认为约定赔偿是赔偿损失的特殊形式,赔偿损失与实际履行是可以相互替代的,在赔偿损失之
外,不能再要求实际履行或者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违约方在承担损害赔偿以后,如果债权人还
要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的,那么违约方应当继续履行,即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能够并用。英美法系中,当事人一方违约
时,除特别情况的外,首要违约救济是违约赔偿金,而不是实际履行。实际履行作为衡平法上的救济方式,只是一种补充救
济方式,并且总以例外的方式存在。在英美法系,与违约赔偿金相比较,实际履行之所以处于这种地位,主要的原因是:赔
偿损失在大多数情况下能够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非违约一方取得赔偿金以后可以获取他所需要的商品或服务来替
代。实际履行本身也存在一些缺陷。在很多情况下,不管是客观方面的原因或者是主观方面的原因,有可能导致实际
履行不能执行。
(二)实际履行与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违约方在违约时应当向非违约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新合同法
就实际履行和违约金的关系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该法第114条第3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
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可以看出来,新合同法只允许在迟延履行这种违约情形下实际履行和违约金责任同时并
存,并且还须有当事人的约定。同时,在存在其他违约情形下,违约金可以替代实际履行。违约金替代实际履行对使双
方当事人有好处,债权人既获得了补偿,又可以及时寻找新的合作伙伴,实现其合同目的。如果效率违约具有合理
性,则违约金替代实际履行是合理的。所谓“效率违约”是指违约方从违约中获得的利益大于他向非违约方作出履
行的期待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