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
医疗过错鉴定的鉴定机构为依法成立的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均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目前各鉴定机构没有级别和隶属关系,都是平等的鉴定机构,均可受理初次鉴定和重新鉴定。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鉴定人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2名或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并对其承担责任。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实施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与其他司法鉴定相同。鉴定前需要对患者进行专门检查的,鉴定机构应当告知委托方将患者送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鉴定机构在鉴定正式开始前,应当要求委托方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同时到场,确保鉴定人听取有关意见和询问有关情况, 委托方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到场的时间、地点等由鉴定机构提前告知委托方,再有委托方通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医疗过错鉴定文书是反映医疗过错鉴定过程及结果的法律文书形式,应当标明医方诊断、抢救、治疗、护理、管理等有关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的关系及其程度。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结论
根据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关系和程度,医疗过错鉴定意见分为:
有过错、直接因果关系:指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错行为造成。
有过错、主要因素:指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行为造成,但存在患方自身因素。
有过错、共同因素:指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损害后果由医疗行为与患方自身或其它因素共同造成,但不能区分双方因素所作用的大小。
有过错、次要因素:指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但损害后果由多种因素造成,医疗行为仅起次要作用。
有过错、间接或诱发因素:指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但损害后果由患者自身因素造成,医疗行为仅起诱发或促进作用。
有过错、无因果关系:指医疗行为虽存在过错,但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
无过错:指医疗行为符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内容
主要内容
1. 确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
2. 确定医疗损害的后果;
3. 推断医疗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辅助内容
2. 死亡的病例,或涉及病理学诊断的案件,给与法医病理学的支持;
4. 怀疑药物、毒物的案例,给与法医毒物学的支持;
5. 涉及患者精神心理障碍的案例,给与法医精神病学的支持。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区别
一、鉴定性质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启动的主体为人民法院,受理和鉴定程序规范,受诉讼法、司法鉴定规范等法律法规调整,鉴定意见具备证据规定的形式要件。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产生和运行,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具有行政法律技术处理的特征,有关复议程序及执行强制力的设定,行政色彩突出,不具备证据的基本属性。
二、鉴定主体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依法取得国家司法鉴定人资格的法医,执业机构为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法医鉴定人选任公开,当事人在鉴定前了解具体鉴定人的基本情况,履行回避原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进行,主体人员为临床医生。鉴定人随记抽取,当事人对鉴定人的基本情况无法了解。
三、鉴定目的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提供科学依据,解决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提供技术支持。
四、鉴定内容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医疗过失—损害后果—因果关系。鉴定人负责制度;独立鉴定制度;签章制度。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过失—医疗事故—因果关系。医学会出具鉴定书,专家组成员无须在鉴定书上签名盖章。
五、鉴定效力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鉴定意见经法庭审查判断可作为证据采用。鉴定人因质证需要,须出庭作证。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无地域、行政级别之分。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受地域管辖。两级终鉴制(上级的鉴定意见优先采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