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概念
1、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含义:
2、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主要是指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其责任构成要件是不同的。一般以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最严重的责任形式为例来研究侵权责任构成要件问题。举重明轻。
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几种观点
1、三要件说
在法国民法上,认为只须具备过错行为、损害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就够了,强调对过错的确认。在我国,孔祥俊等主张三要件说,认为违法性包含于过错之中,民通106条第2款并没有规定“不法”字样。
2、四要件说
在侵权行为法上,德国法除了对过错要件的强调外,还注重对行为违法性的考察。前者是主观的要件,而后者是客观的要件。
我国通说认为,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人的过错、损害事实的存在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这四个要件,构成侵权责任的必备条件。
三、违法行为
1、含义: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包括行为和违法两个要素。行为有三种:
(1)行为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受其意志支配、并以其自身的动作、活动,表现于客观上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2)被管领的物件的行为;
(3)被监护人的行为;
违法是指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主要有三种:
(1)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2)违反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如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故意违背善良风俗
2、违法行为的方式
(1)作为: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的行为,如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绝对权。
(2)不作为,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的作为义务而不予履行。包括: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来自业务或者职务上的要求;来自行为人先前的行为。
3、违法行为的样态
(1)自己的行为——直接行为
(3)被管领物的行为——间接行为
四、损害事实
1、概念
是指一定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和法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及非财产利益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包括两个要素:
(1)权利被侵害
(2)利益减损
2、损害事实的种类
(1)对人身权及人身法益的损害:对人格权的损害;对身份权的损害
(2)对财产权及财产权益的损害: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3)精神损害
五、因果关系
1、因果关系的概念
(1)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原因和结果是唯物辩证法上的一对基本范畴。引起某一现象的现象,即是原因;而被引起的现象,即是结果。原因和结果之间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即是因果关系。
(2)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原因)与损害事实(结果)之间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2、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原因的含义:两种观点
(1)违法行为
(2)过错行为
3、确定因果关系的理论
(1)条件说:凡是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都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因而具备因果关系要件;不承认事实上的原因与法律上的原因有区别。
(2)原因说:又称为必然因果关系说。应对原因和条件加以区分,原因是对结果发生有重要贡献的条件;仅承认原因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条件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原因与事实上的原因不同。
(3)相当因果关系说:某一事实仅于现实情形发生某种结果,尚不能就认为有因果关系;必须在一般情形,依社会一般观察,亦认为能发生同一结果的时候,才能认为有相当因果关系。该事实称为“适当条件”。
(4)客观归属说:行为人创造了法律上不容许的危险,此危险在结果中实现时,即将结果归属于行为人。
(5)疫学因果关系说:用流行病学原理来认定因果关系
某因素在某种疾病发生的一段时间内存在;
如发病前不存在该因素,则排除因果关系存在;
如发病前存在该因素,则因果关系存在:其中,该因素作用强,则患病率高;否则,则低;
该因素的作用可以得到生物学(流行病学)的说明;
该学说认为,只要原告证明被告证明被告的行为与罹患率之间的随动关系,即完成了证明责任。
(6)盖然性因果关系:
由原告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某种因果关系的可能性;
由被告证明无因果关系;
否则认定因果关系成立;
即所谓“因果关系存在的盖然性大于不存在的盖然性”
4、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要件中原因的确立
(1)简单因果关系中原因的确立——直接原因规则
简单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直接原因规则适用于简单因果关系的情形,如一因一果。
(2)复杂因果关系的原因确定规则:
a)相当因果关系规则:该规则的关键在于判断违法行为是否是引起损害的适当条件。其公式是:
大前提:根据一般社会经验,该行为能够引起该损害结果;
小前提:在现实中,该行为却是引起了该损害结果:
结论:该行为是该损害事实发生的适当条件,二者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如:伤害某人健康后,送其去医院治疗;巧遇医院失火,致其烧死。伤害与烧死没有相当因果关系;而伤害后致使其患破伤风死,则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5、共同原因中原因力对侵权责任的作用
(1)原因力,是指在造成损害的共同原因中,各个原因对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
(2)决定原因力大小的因素:
共同原因的性质如直接原因、间接原因;
原因事实与损害之间的距离;
原因事实的强度。
(3)原因力大小在共同侵权和混合过错的责任分担上有实质影响:原因力小,责任小;否则,责任大。
6、因果关系的形态: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
六、过错
1、过错的概念
(1)主观说:认为过错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所具有的主观心理状态。这是以一定的心理状态作为衡量标准。
(2)客观说:认为过错是指任何与善良公民行为相偏离的行为。这是以人的行为作为衡量标准,是检验过错标准客观化的结果。
(3)综合说:认为过错既是一种心理状态,又是一种行为活动,是一种舆论和道德谴责。
2、过错的形态
(1)故意:是指行为人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2)过失:
疏忽和懈怠:前者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懈怠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
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
在国外民法上,有重大过失、具体轻过失和抽象轻过失的说法。
重大过失是指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的过失;
具体轻过失是指欠缺与处理自己事务同一的注意程度;
抽象轻过失是指欠缺善良家父的注意(罗马法)、交易上的必要注意(德民)、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台民)。
我国民法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第2条使用了重大过失、一般过失的概念。我国民法理论上使用了重大过失和轻过失的概念,似相当。
重大过失是指法律对其规定了较高注意标准,其未遵守并且连一般注意标准都未达到;
轻过失是指未遵守法律规定的较高注意标准,但未违背一般人的注意标准。
3、过错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两点
(1)理性人的注意程度(reasonableman):
又称为诚信善意之人,其注意程度,即一般人的注意程度
(2)法律等有特别要求的注意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