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形
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不适于采用协议离婚的情况,有以下几种情况:
(1)离婚当事人双方的婚姻不属于合法有效的婚姻,例如属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事实婚姻以及其他同居关系等;
(2)离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4)离婚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的;
(5)离婚是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或者债务承担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的;
(6)婚姻双方没有离婚的合意,一方想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或者离婚的合意不是真实的想法而是受胁迫的情形。一
方受另一方威胁、胁迫不得已采取协议离婚的,协议离婚登记生效后又什么补救措施?我国对婚姻的效力采取登记生
效制度,因此,尽管一方属于受胁迫采取协议离婚,而婚姻登记机关也没有发现而予以登记的情况下,登记有效,即
双方离婚有效,但就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可以在一年内反悔,而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或者变更子女抚养权,受胁迫方只需证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有胁迫的情况存在即可,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离婚协议的内容
离婚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2﹑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5﹑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6﹑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三、签订离婚协议的注意事项
离婚协议直接涉及夫妻双方因离婚而引起的权利义务,所以应当慎重对待,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离婚协议应填写夫妻双方的身份资料。
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等,由此可确定离婚双方在法律角
度上的身份特征,确保离婚协议订立当事人的唯一性。
2、离婚协议应有明确的离婚表示。
一般描述为:“男女双方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协商一致,现均自愿离婚,就相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3、子女抚养权的行使、探望权的行使、抚养费的支付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具体,具有切实可操作性。
(1)抚养权的行使
如在夫妻离婚时已有子女的,必须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抚养权作出约定,否则,协议离婚时民政部门将不予办理。
离婚协议中,子女是随父还是随母一起生活,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只要双方同意则该约定即有效。
(2)抚养费的支付
在子女抚养权确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支付抚养费,该抚养费的标准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支付人的经济能
力以及子女的日常生活、学习等情况综合考虑予以确定,抚养费可以按月、半年等为单位来支付,具体时间由夫妻双
方约定,一般情况下,抚养费支付至子女满18周岁时为止。
(3)探望权的行使
当事人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尽量写得明确、具体、可供执行,并可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写明一方未履行协助义务时
将承担的法律后果。
(1)财产分割
①应列明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情况,包括财产名称、所在地点等信息,并将上述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②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中,可能存在动产、不动产、股权、投资以及其他财产折价的问题,对于该部分财产的处
理,一般约定以取得上述财产的一方给予对方一定数额的现金作为补偿,或双方对股权或投资进行比例分割所有。
③在分割财产移交时需要对方配合的,应约定配合的时间及相关内容。如对需要办理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的房产,应
明确约定办理手续的期限等。
④同时约定财产移交时,应当提供配合的一方未及时配合将如何承担责任。
⑤为防止夫或妻一方有意隐瞒共同财产,在财产分割中,应约定隐瞒财产的后果及处理方式。
(2)债务承担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双方的共同债务由个人承担,该约定也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值得注意的是,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对债务的分割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来对抗债权人,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债权人仍可以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来主张自己的债权,除非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之间的约定。
5、其他
(1)离婚协议应由双方亲自签署,不得由他人代签。
(2)离婚协议应当履行,离婚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经过法
院认可,一方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为使离婚协议内容完整和便于操作,建议在离婚协议书后附上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有形财产照片等材
料。
(4)夫妻在离婚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即使双方都在离婚协议上签字确认,但只能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生效,如果婚
姻关系未解除,该协议就不能生效。
四、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和程序
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是民政部门。具体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
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在婚姻登记机关中,由持有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的人员从事协议离婚
的登记工作。
协议离婚的具体程序:
1、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按地域进行管辖。当事人协议离婚的,应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由于离婚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法律行为,因此,当事人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
人代为办理。申请时应持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证明,以及。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
意思表示以及关于、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2、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查明当事人所携带的证明和证件是否齐全,当
事人是否符合登记离婚的诸项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如查明仅为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夫妻双方虽然都同意离婚,但
在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3、离婚登记和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
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五、离婚协议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