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切换]
选择城市
按拼音首字母选择
我要咨询

撤销指定交易

民商法

指定交易制度是指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从事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均应作为其委托、交易清算的代理机构,并将本人所属的证券账户指定于该机构所属席位号后方能进行交易的制度。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后,也可根据需要将自己指定交易所属证券营业部予以变更与撤销。

投资者可以撤销的内容

1.“指定交易撤销申请表”;

2.由证券营业部通过其场内交易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申报撤销指定交易的指令;

3.交易所电脑主机接收撤销申报指令,当日收市后,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确认回报,该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即失效。

投资者不能撤销指定交易的情况

1.投资者当日已经有证券成交,尚未完成交易交收责任;

2.投资者当天已经办理了委托,但未成交,且投资者未成交部分的委托尚未全部撤销的;

3.投资者账户证券余额有负数未能解决的;

4.投资者账户撤销后造成券商总的证券余额负数的;

5.尚处于新股认购期内的;

6.上证中央登记结算公司认为不能撤销的其他情况。

 

342 次浏览  · 更新于 2015-03-25
法律百科

汇集法律术语、法律人物、法律事件等专业词条。

浏览全部词条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客服热线:15110278590

网址:dev.51wf.net

公司:四川欣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欣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26 dev.51wf.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蜀ICP备2026028767号-3
🤖
AI法律助手 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