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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诊记录

民商法

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会诊记录(含会诊意见)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其他科室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协助诊疗时,分别由申请医师和会诊医师书写的记录。会诊记录应另页书写。内容包括申请会诊记录和会诊意见记录。申请会诊记录应当简要载明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申请会诊医师签名等。常规会诊意见记录应当由会诊医师在会诊申请发出后48小时内完成,急会诊时会诊医师应当在会诊申请发出后10分钟内到场,并在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诊记录。会诊记录内容包括会诊意见、会诊医师所在的科别或者医疗机构名称、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等。申请会诊医师应在病程记录中记录会诊意见执行情况。

会诊记录是指医疗机构或医生在诊断或治疗患者时需要向其他医生咨询时,所记录的医疗文件。在法律上,会诊记录具有与医疗记录同等的法律效力,即具有医疗证据的作用。会诊记录需要记录咨询时间、咨询医生的姓名、患者的情况、咨询问题和咨询医生的意见等内容。如果会诊记录涉及到隐私信息,需要注意保护患者隐私权,不得随意泄露。同时,医生在进行会诊时也需要注意对患者的治疗方案和医疗建议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做出合理决策。
380 次浏览  · 更新于 202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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