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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危通知书

民商法

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病危(重)通知书是指因患者病情危、重时,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向患者家属告知病情,并由患方签名的医疗文书。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目前诊断及病情危重情况,患方签名、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一式两份,一份交患方保存,另一份归病历中保存。

病危通知书是指医疗机构在患者病情危重、有生命危险时向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告知患者病情危重、有生命危险的情况,并征得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以便做出治疗方案。 在法律上,病危通知书具有以下作用和规定: 1. 病危通知书是医疗机构向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履行告知义务的一种方式,有助于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决策权。 2. 医疗机构应当在明确患者病情危重、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及时发出病危通知书,一般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 3. 病危通知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告知患者病情、治疗方案、预后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良反应等相关内容。 4. 医疗机构应当征得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并尊重其自主选择权,但在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先行治疗。 5. 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拒绝治疗或采取其他治疗方式,但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总之,病危通知书是医疗机构履行告知义务,保护患者知情权和自主决策权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行使自主选择权的重要依据。
4744 次浏览  · 更新于 202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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