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性罪名
刑法概括性罪名,是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如信用卡诈骗罪,包括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四种行为。不管行为人是实施其中一种还是数种行为,都定信用卡诈骗罪。
概括性罪名指的是在指控某人犯罪时,使用的罪名较为笼统、不具体,没有明确指明具体的犯罪行为或犯罪方式。在法律上,概括性罪名是不被认可的,因为它违反了被告人的权利,即不能清楚地知道被指控的罪名和犯罪行为,不能充分地为自己辩护。如果被控方认为自己是冤枉的,可以通过申请撤销或修改指控来为自己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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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于 2023-0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