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的范围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它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物包括大量的一般性废物和少量的危险性废物。危险性废物具有以下一个或几个特点:①含有感染性物质,②具有遗传毒性,③含有毒性和危险性的化学品或药品:④放射性,⑤含有锋利物。医疗废物可引起接触个体的疾病或造成潜在的威胁。国际协议中有大量关于公共卫生和医疗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如《巴塞尔会议协议》。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废物管理的范围包括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旨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管理,也在管理范围之内。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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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特 征 |
常见组分或者废物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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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废物 |
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
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 --—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 --—废弃的被服; ——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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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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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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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废弃的血液、血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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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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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性废物 |
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
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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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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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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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特 征 |
常见组分或者废物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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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伤性废物 |
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
1、医用针头、缝合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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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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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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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性废物 |
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 |
1、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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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 ——致癌性药物,如硫唑嘌呤、苯丁酸氮芥、萘氮芥、环孢霉素、环磷酰胺、苯丙胺酸氮芥、司莫司汀、三苯氧氨、硫替派等; ——可疑致癌性药物,如:顺铂、丝裂霉素、阿霉素、苯巴比妥等; ——免疫抑制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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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性废物 |
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
1、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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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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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 |
说明: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是指使用一次后即丢弃的,与人体直接或者间接接触的,并为达到人体生理卫生或者卫生保健目的而使用的各种日常生活用品。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是指临床用于病人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的指套、手套、吸痰管、阴道窥镜、肛镜、印模托盘、治疗巾、皮肤清洁巾、擦手巾、压舌板、臀垫等接触完整粘膜、皮肤的各类一次性使用医疗、护理用品。
一次性医疗器械指《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所规定的用于人体的一次性仪器、设备、器具、材料等物品。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主要包括:
①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
②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主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
③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器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④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和登记管理利度,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邮寄医疗废物,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主要包括:
①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并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②应当在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并设明显的警示标识;
③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④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洋毒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人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
医疗废物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监督管理。县及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