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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通用名称

民商法

药品的通用名称,是根据国际通用药品名称、卫生部药典委员会《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命名的。通用名称是药品的法定名称。药品使用通用名称,即同一处方或同一品种的药品使用相同的名称,有利于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有利于医生选用药品,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制药企业之间展开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药品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根据《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第十二条规定,通用名称是药品广告中必须进行宣传的内容。

药品通用名称是指以化学结构、药理作用或临床用途等为依据,能够准确、明确、简洁地描述药品特征的名称。药品通用名称在药品注册、生产、流通和使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是药品的基本标识之一。药品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不得与其他药品通用名称或注册商标混淆。
611 次浏览  · 更新于 202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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