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数量
民商法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应符合以下法律规定:
1. 用工数量不得超过用工单位同一岗位在岗人数的20%。
2. 用工数量不得超过用工单位全部在岗人数的10%。
3. 用工数量不得超过用工单位协议确定的职工数量。
4. 派遣用工人员不得代替用工单位正式职工从事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
5. 派遣用工人员的用工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
6. 派遣用工人员在用工期限届满后,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与其续订劳动合同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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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于 2023-0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