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管机构的分类
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类型。可分为两种:一是单一制的保险监管机构;二是双轨制的保险机构。所谓单一制的保险监管机构,就是国家成立单一的保险监管机关对全国范围内的保险市场实施统一的监督和管理。而所谓双轨制的保险监管机构,则是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设立保险监管机关,在各自的监管权限范围内分别行使保险监管权力的保险监管体制。
保险监管机构的设置
为了对保险业进行有效的监管,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保险监管机构,并赋予其明确的职责。但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不同,立法和司法部门也在一定程度上享有监管的职权。立法机关主要通过立法以及对法律的解释对保险业进行监管。由于保险监管历史发展的轨迹不同,各国保险业主管机关的设置也有所不同。美国的保险监管机关是各州政府的保险局,具体工作由保险监督官负责;并设置了全国性的保险监督官协会,协调各州保险立法和监管行动。英国的保险监管机关是金融服务局,主要由其颁发保险业经营许可证,管理保险公司的经营。
保险监管机构的法律责任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是保险业的监督管理者,履行国家的行政管理职能,在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行政。如果滥用职权、行为非法或者失职,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不当审批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