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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许可制度

民商法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
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利与弊

商品房预售制度从开始到现在一直没有停止过争论,到底该制度是利多还是弊多呢?下面我们就看一看。
  
(一)商品房预售的利

  (1)商品房预售的普遍性

  自从94年,预售许可制度建立以来,其占有的商品房的销售比例已经达到了80%,甚至是90%以上。

  (2)加速了建设资金的周转

  由于我国城镇住房总量上的供不应求,加快建设、增加住房供应量是客观需要,其正是大大加速了建设资金的周转速度,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成本。

  (3)房地产开发融资的重要手段

  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的滞后,决定了融资手段的单一、缺乏。而商品房的预售却是给出了一条融资的好路子。成为了房地产开发融资的重要手段!

  (4)销售价格低

  目前预售价格都普遍低于现售价格,达到了10%-15%,这也是其受到群众爱戴的重要原因。

(二)商品房预售的弊

  (1)消费者利益的不到有利的保障

  由于预售行为与房屋的实际交接之间有一定的时间差,这就给了部分经销商弄虚作假、规划改变等留下了空子。消费者的利益得不到有利的保障。

  (2)各种风险因素较高

  商品房的预售决定了政府和银行的监管能力要高,预售制度中隐含的各种风险因素要降到最低。

  因此,商品房预售制度有无存在的必要性便成为了社会争议的话题,由于商品房预售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不是简单的保留和取消的问题!

三、商品房转预售行为的效力

商品房转预售,是指商品房预售后,预购人将其预购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行为。对于商品房转预售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认定其效力。

1、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并办理有关登记或交易手续,缴清税费后,预售房尚未实际交付之前,预购方将其预购的商品房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符合当地有关法规、政策,没有违法行为的,可认定转预售合同有效;如预购方在前一预售行为尚未办理有关登记或交易手续、缴清税费时,即将其预购房转预售的,应认定转预售合同无效。
2、预售商品房合同订立后,预购方尚未取得房屋产权之前,预售方 未与预购方协商,又将该房预售给第三方的,应认定后一预售合同无效;如第三方是善意购买,并已取得房屋产权的,也可认定后一合同有效,但预售方应对前一合同的预购方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103 次浏览  · 更新于 2015-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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