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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范围

民商法

拆迁范围是指为了科学合理地进行土地征收程序,预先设定的行政机关的权限,规定了其决策、执行的依据和步骤等重要内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确定性,只要符合土地征收的目的,遵循必要的土地征收程序,该征收行为即是合法有效的。

  • 一、拆迁范围确定后的期限

  • 房屋用途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土地的用途,它决定了房屋用途的走向;二是规划设计的用途,它决定了房屋用途的内容。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为自拆迁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6个月。逾期未另行通知的,暂停措施自行解除。在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的有关手续,一律不作为拆迁安置补偿的依据。
  • 二、拆迁范围确定后不能迁入户口

  •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对于户口的迁入,一般不可以。但是属于出生、军人复转、婚嫁等确需入户或迁出的除外。
  • 拆迁范围是拆迁公告的重要内容之一,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规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即拆迁红线范围。
  • 拆迁范围确定的标志是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和同时进行的房屋拆迁公告。拆迁范围确定后,产生巨大的禁止效力,表现在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3)租赁房屋。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三、确定拆迁范围后的补偿

  • 1、对违反规定新建、扩建、改建房屋部分属于违章建筑,不属于拆迁补偿安置的范围。但不改变房屋外形和使用性质,只涉及内部结构加固、改造和内部装饰的 修缮工程,且不需要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情形,是否允许,法律没有规定。在拆迁期限较长,又是所有人、使用人必须为居住生产所必要的,根据公平原则适当予以 补偿。

  • 2、房屋的用途一般分为住宅和非住宅房屋。改变土地用途必须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批准,并且重新签订新土地使用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登记。划拨土地的用途变更也要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规划部门批准,并办理登记。

414 次浏览  · 更新于 2015-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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