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质押分为对外动产质押和对外权利质押。对外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偿还责任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对外权利质押是指以下列权利对外质押:(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一、对外质押审批材料
1、质押人关于提供对外质押的申请报告;
2、提供《对外担保审批情况表》;
3、担保项目如需事前批准的,还应提供担保项目可行研究报告批准件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件及其他有关批复文件;
4、质押项下主债务合同意向书(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5、对外质押合同意向书(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6、质押物的所有权证明及现价值评估文件证明;
7、国家有限制质押法规的,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8、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质押人、被担保人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9、质押人上年度的外汇收支证明。
10、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如:A.担保人、被担保人的工商营业执照;B、被担保人为境外中资企业时应提供外汇局出具的《境外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C、 担保项目如需事前批准的,还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对外担保的核准及备案
(一)银行提供对外担保:为
境内外机构提供的
融资性对外
担保余额实行指标管理,指标不超过本
外币实收资本的50%或 外汇
净资产;取消融资性对外担保的资格条件限制;非融资性担保实施
风险管理,要求被担保人或
受益人中一方为境内
法人,或至少一方是境内机构依法在境外设立 或持股的机构。银行对外担保履约无需外管局核准。
(二)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余额管理与逐笔核准相结合
(三)境内企业
1、被担保人须是担保人依法在境内外设立、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企业;
2、被担保人不得为连续三年亏损企业,资源开发类企业除外;净资产应为正值;
3、对担保人的要求: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与总资产比例不低于15%;
5、担保履约逐笔核准,履约后
追偿所得外汇资金结汇需经外管局逐笔核准;
(四)注意事项
2、融资性担保项下
主债务资金不得以直接投资、
证券投资、
借贷等形式调回境内使用
3、非融资行担保可以不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权限和金额
4、取消担保人外汇收入要求限制
5、对外
反担保:对境外机构提供的反担保纳入对外担保管理,为境内机构提供的反担保不纳入对外担保管理
三、对外质押的性质
1、平等性
担保关系中
当事人地位平等、担保
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
2、自愿性(选择性)
我国
合同法设立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
3、从属性(附属性)
担保之债是从债,被担保之债是主债,主债
无效或消灭,从债也随之无效或消灭。
4、保障性
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5、补充性
四、对外质押的方式
1.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
留置、
定金。
2.需要注意的是:
2.1当事人在为合法的
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以上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创设新的担保形式。
2.2五种担保形式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有以下区别:
2.2.1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2.2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2.3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
物权,对
担保物及其
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