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开放式担保是指不限制将同一资产再用作新发行债券的担保物,这样,在发行公司不能履行清偿义务而出售担保物时,其售价款应用来清偿全部已发行担保债券的本息。若不能足额清偿,则按比例清偿。
一、开放式担保的性质
1、平等性
担保关系中
当事人地位平等、担保
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
2、自愿性(选择性)
我国
合同法设立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
3、从属性(附属性)
担保之债是从债,被担保之债是主债,主债
无效或消灭,从债也随之无效或消灭。
4、保障性
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5、补充性
二、开放式担保方式
2.需要注意的是:
2.1当事人在为合法的
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以上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创设新的担保形式。
2.2五种担保形式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有以下区别:
2.2.1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2.2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2.3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
物权,对
担保物及其
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开放式担保形式
四、签订担保合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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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人情担保。在订立担保合同时,
担保人碍于情面,对
被担保人缺乏应有的资信
调查,盲目签订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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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
行政命令担保(或称领导干预担保)。这种担保违背
自愿原则,在是否设立担保、采用何种形式担保、担保多大范围的债务这些问题上不是由当事人商定,而是在领导干部用行政命令或出面干预的情况下设定的,容易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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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要
贿赂担保。这种担保往往通过贿赂钱财或礼物来达到设立担保合同的目的,如李某在某地办了一个建材厂,急需
流动资金。李某找到某局领导:“我们厂急需10 万元资金,贷款机构方面的工作我已经做好了,就缺担保人,事成后再给你1万元。”该领导便以该局名义予以担保,后李某的建材厂因
产品质量问题关门停产,李 某逃之夭夭,该局因此遭受
损失,该领导也受到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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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无知担保。有些人对被担保人的
主体资格不做审查,对担保范围、责任
期限、
责任方式也没明确约定,便盲目在担保合同上
盖章,还说什么“反正自己贷款自己还,我只不过盖个章办个手续而已”,等到出了问题,才如梦方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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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开放式担保概述
担保公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封闭式,一种是开放式。
封闭式担保,又称限额抵押,是指已经提供担保的财产不能再用作以后发行的债券的担保物,即不能用同样财产作为以后发行的债券的担保。
开放式担保是指不限制将同一资产再用作新发行债券的担保物,这样,在发行公司不能履行清偿义务而出售担保物时,其售价款应用来清偿全部已发行担保债券的本息。若不能足额清偿,则按比例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