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担保人概述
二、反担保人需要具备的基本担保条件
三、反担保人的权利义务
其义务主要是支付原始担保人履行原始担保合同所支出的所有费用或约定的费用及金额;
其主要权利是请求主债的被担保人偿还自己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及利息。
四、反担保人的两种情形
一种反担保人是应申请人的请求而向受益人所在地的第三人(通常为银行)发出向受益人开具保函的委托指示,并同时作出保证在受托方(实际保旺人)遭到索赔时立即予以偿付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这主要是因为某些国家的受益人往往只接受其本国保证人所开出的保函,而且申请人与受益人所在地的保证人交往有许多不便之处,因此,申请人在办理保函过程中,常常不得不求助于其本地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帮助,由其本地的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转托受益人所在地保证人开出保函。受益人所在地的保证人为实际保证人,而申请人所在地的保证人为反保证人,反保证人并非直接向受益人承担或有债务,而是对实际保证人负有债务,并且反保证人通常不与受益人直接发生关系,也不受理受益人的任何索赔。在实际保证人向受益人付款后,向反保证人行使追索权,而反保证人在向实际保证人清偿后,再向申请人行使追索权。
另一种反担保人是指分行在出具保函前。要求申请人提供的由第三方出具的反担保函,向银行保证在银行对受益人赔付之后,申请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由第三方补偿银行因履行担保责任而作出的任何支付。通常为其他银行或从事机构。这种反担保人的责任是保证申请人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向担保人作出承诺,当担保人在保函项下作出了付款以后,担保人可以从反担保人处得到及时、足额的补偿,并在申请人不能向担保人作出补偿时,负责向担保人赔偿损失。
五、反担保的意义与作用
从本质上讲,反担保也是担保,故其同样具有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
作为担保制度衍生出的一种特殊形态,反担保的具体作用与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反担保是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有效措施。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
第二,反担保有助于本担保关系的设立。谨慎的第三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尤其是在担保人与债务并无紧密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且对其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怀有疑虑的情况下,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这时,有无反担保措施,即直接影响到本担保的设定,若无反担保,第三人可能因虑及自身利益而拒绝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现实生活中,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时,几乎无例外地要求有反担保,其他担保人为减免风险而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也日渐增多。
第三,反担保能够作为一种调济手段,根据情况和需要与本担保精微地结合,为复杂情况下担保关系的建立提供便利。现实生活中,时常会因某种特殊情况或出于特殊的考虑,使得某一担保的直接设定遇到一些困难或障碍,这时,即可利用反担保方式以作迂回,并使其与适当的本担保相联结,从而化解困难、克服障碍。
例如债务人自己有财产可供抵押、质押的,一般可直接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尽管这种物的担保较为可靠,但债权人出于以下某种考虑也可能不愿接受:
(1)希望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够便捷地从保证人处获得金钱偿付;
(3)担扰担保物日后处理不便,而折价给自己又无使用价值等。
在这种情况下,即需要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其满意的保证担保,再由债务人向保证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与本担保恰当搭配、榫合联结以满足当事人的各种需要、维系交易安全并避免担保之风险。
可见,反担保的设定,固然为本不算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关系又增加了若干链条与环节,使得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但反担保决非主观臆造的徒劳无益的繁琐机制,而是现实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在法律上的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