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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面承诺担保

民商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反面承诺担保是国外可转债发行时常采用的一种条款。其本意是为确保借款人的偿还能力,需要约定限制借款人设定有担保的债务的能力。

一、反面承诺担保的性质

1、平等性
担保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担保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
2、自愿性(选择性)
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
3、从属性(附属性)
担保之债是从债,被担保之债是主债,主债无效或消灭,从债也随之无效或消灭。
4、保障性
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5、补充性
5.1担保权利人行使担保权利以主债务已届清偿期且债务未得到履行为前提。
5.2保证人对担保权利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二、反面承诺担保的方式

1.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2.需要注意的是:
2.1当事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以上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创设新的担保形式。
2.2五种担保形式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有以下区别:
2.2.1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2.2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2.3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反面承诺担保的形式

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行使留置权无须签订合同。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

四、反面承诺担保的内容

  该条款通常规定如下: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任何抵押(mortgage)、担保(charge)、质权 (pledge)、留置权(lien)等负担于其资产或收入(revenues)上,除非原贷款也平等地和按比例地得到担保。

686 次浏览  · 更新于 201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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