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面承诺担保的性质
1、平等性
2、自愿性(选择性)
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
3、从属性(附属性)
担保之债是从债,被担保之债是主债,主债无效或消灭,从债也随之无效或消灭。
4、保障性
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5、补充性
二、反面承诺担保的方式
2.需要注意的是:
2.1当事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以上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创设新的担保形式。
2.2五种担保形式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有以下区别:
2.2.1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2.2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三、反面承诺担保的形式
四、反面承诺担保的内容
该条款通常规定如下: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任何抵押(mortgage)、担保(charge)、质权 (pledge)、留置权(lien)等负担于其资产或收入(revenues)上,除非原贷款也平等地和按比例地得到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