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金融担保安排是指所有权转移式金融担保安排(title transfer financial collateral arrangement)和担保式金融安排协议(security interest financial collateral arrangement),无论这些担保安排是以一个主协议还是普通条款的形式存在。
一、金融担保概述
外商到另一国进行
投资或与另一国的企业经营某项目时,为了安全收回投资或避免政治
风险,而要求另一国他所能接
受的
金融机构提供
保证,这就是金融担保。 金融机构向外商提供了担保,就以银行信用代替或补充了商业信用,使合
作双方特别是缪商解除顾虑,增加信任,既保障彼此的合理权益,又能给予双方资金融通的方便,促进了交易的顺利
进行。金融担保是以担保者开具
保函的形式来进行。一般是金融机构应其国内
申请人的要求,向投资的外商(保函的受
二、金融担保的功能
1.促进金融机构的资金融通 资金融通是指以借款、
发行债券和
票据贴现等方式,相互调节资金余缺,加速资金周转。
例如,企业向
银行贷款就是最典型的资金融通。资金融通采取了
保全措施,就可以强化信用作用,使资金融通活动得
以顺利进行。
一方面,担保为债权人提供了实现债权的有利救济途径和机会,从而能够起到维护金融活动安全、保障债权实现的作
用。
3.确保各方
当事人利益 一方面,当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通过非
诉讼程序,直接依法采取担保措施,保护自己的
法机关追究
债务人的
违约责任提供了必要条件,打下了物质
执行基础,有效地解决了司法裁判
执行难的问题,进而有
效地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金融担保安排的分类
(1)所有权转移的金融担保安排。在这类安排下,担保品提供方将担保品的完整所有权转移给担保品接受方,目
的是为了保证或者覆盖相关金融债务的履行。
(2)质押式的金融担保安排。在这类安排下,担保品提供方将金融担保品以质押方式交付给担保品接受方,质押权确
立时,担保品的完整所有权还保留在担保品提供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