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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单位

民商法

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单位。

一、房屋拆迁单位的概念

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二、设立房屋拆迁单位的条件

 设立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

(2)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3)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三、房屋拆迁单位的相关规定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申请设立房屋拆迁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并对房屋拆迁单位和自行拆迁单位的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未经批准发给《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接受委托拆迁。具体资格审查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制定。

 房屋拆迁单位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应当接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

没有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而承担委托拆迁的,或者伪造、涂改、转让《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没收所得、罚款等处罚;房屋拆迁单位或者责任人为此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房屋拆迁单位的办事依据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号)第五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对申请设立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205 次浏览  · 更新于 2015-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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