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房屋拆迁单位须具备的条件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第四条规定:设立房屋拆迁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
2、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3、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2、房屋拆迁单位被处罚的情况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给予
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一)无证承担委托拆迁的;
(二)未经核准自行拆迁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的;
(四)擅自或者变相转让拆迁任务的;
(五)未经批准跨越城市承担委托拆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