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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单位

民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号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单位。

1、设立房屋拆迁单位须具备的条件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第四条规定:设立房屋拆迁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

2、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3、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2、房屋拆迁单位被处罚的情况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给予
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一)无证承担委托拆迁的;

  (二)未经核准自行拆迁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的;

  (四)擅自或者变相转让拆迁任务的;

  (五)未经批准跨越城市承担委托拆迁的。

117 次浏览  · 更新于 2015-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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