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
1、与《宪法》(2004年)相抵触。
《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收容教育期限六个月到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却规定由公安机关审查决定。
2、与《立法法》(2000年)相抵触。
《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3、与《行政强制法》(2012年)相抵触。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也就是说,将收容教育定位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但是,《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指“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
显然,结论教育不符合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定义。收容教育不是对于人身自由的“暂时性限制”,而是终局性的制裁。
4、与《刑法》不协调。
《刑法》惩处的对象是犯罪行为,劳动教养惩处的是不足以追究刑事的违法行为。后者应该比前者轻,事实上却并非如此。罪罚不适当或者说过罚不适当。
刑罚的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其中,管制期限3个月-2年,不剥夺人身自由;拘役1-6个月;有期徒刑6个月15年。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定条件下,还可以宣告缓刑。而收容教育1-3年则是剥夺人身自由。
5、与我国政府签署的国际条约不符。
1998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8条第3款规定:“任何人都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第9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该条约虽然未经全国人大批准,但是,政府签署也是一种某种程度的认可。
区分
容教育常常与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相并论,因此有近似的地方而又有所区别。
1.收容教养
收容教养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条“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而设立的。
2.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是依据国务院有关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一些列强制性处罚。劳动教养制度已经于2013年底被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