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主旨
纵观公司发展史,公司设立的立法体例经历了自由设立主义、特许主义、核准主义、准则主义、严格准则主义的演变。我国公司法在修改前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基本上采准则主义,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则采核准主义。公司法修改后,为方便投资者设立公司对公司设立采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即一般情况下实行准则主义,特殊情况下要经过证监会核准,比如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此外,公司设立的条件、方式、程序等方面也充分体现自由设立公司和方便设立公司的立法主旨。例如,基本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减少了公司设立条件中不必要的限制性内容等等。
二、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股份公司也可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
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不发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
三、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登记是指公司设立人按法定程序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核并记录在案,以供公众查阅的行为。
一、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由此可见,公司经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就是使公司取得法人资格,进而取得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身份
四、公司登记
公司登记是指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法人团体资格确认的一种法律宣告,是一种公示和监督法律行为。
四、设立条件
设立公司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公司的设立条件不同。
5.有公司住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