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发生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条的“但书”部分即为“可预见规则”的规定。
可预见的损失
国际法,这种解释可能会引发给社会带来的可预见的损失。 首先,这种解释可能会增加社会成员之间的不平等感。对不同社会阶层或种族的社会成员来说,可能会认为他们更容易遭受到不公平或歧视,或者他们的收入水平或社会地位没有同等的平等机会。 其次,这种解释可能会降低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和关系,并且可能会制造出仇恨和排斥。社会成员之间的负面互动可能会导致更多的社会冲突和不稳定。 最后,这种解释可能会影响到社会正义,社会秩序和社会安全。社会不平等的现实可能会加剧社会政治动荡,从而导致更多的社会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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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于 2023-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