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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迟到

民商法

承诺的迟到是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

承诺的迟到是指在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按时履行承诺的情况。根据合同法,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对方有权要求迟延履行,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如果迟延履行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迟延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合同中可以规定迟延履行的赔偿方式和金额,但是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遵循公平原则。
184 次浏览  · 更新于 202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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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所作承诺未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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