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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进口

民商法

平行进口是指本国的商标权人将自己生产的商品出售给国外经销商或者将自己的商标许可给国外生产企业后,这些国外的经销商或者生产企业将其与商标权人在国内生产的相同的商品,重新进口到国内的做法。

一、平行进口的特点

  其一,被进口的产品与特定的知识产权相关;

  其二,被进口的产品有着合法的来源,即系由权利人或经其同意之人投放于出口国或地区的市场,因此,这类商品又被称为“真品”;

  其三,被平行进口的产品以低价与进口国或地区市场上原有的同一知识产权产品展开竞争;其四,在进口国或地区存在反对平行进口的相关权利人。

二、平行进口的表现形式

  “平行进口”所涉及的相关权利人有以下几种类型:

  1.在进口国或地区与出口国或地区由同一人享有知识产权,并由知识产权人自己(或者由被许可人)同时在进口国或地区与出口国或地区两个市场或其中的一个市场经销有关产品。

  这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形态,所涉及的权利人包括知识产权人和被许可人。

  2.进口国或地区与出口国或地区的相关的知识产权分别由通过某种公司纽带形式相联系的不同企业(如母公司与子公司,或不同的子公司)根据合同享有。

  所涉及的权利人包括进口国或地区与出口国或地区的知识产权人。平行进口可以有多种表现形态,对此有着不同的描述方式。

340 次浏览  · 更新于 2015-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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