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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用权

民商法

先用权,是指某项发明创造在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以前,任何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在该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后,仍有继续在原有的范围内制造或者使用该项发明创造的权利。即使后来申请专利的人获得了专利权,具有先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的制造或者使用行为也不视为侵犯了专利权。

一、先用权条件

(1)制造或者使用的行为发生在他人取得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日以前。
(2)制造或者使用的技术是先用权人自己独立完成的,而不是抄袭、窃取专利权人的,先用权人往往不知道他人已申请了专利。
(3)先用权人在专利权人申请专利之日以前,至少已经作好了制造或者使用的必要准备。
必要准备包括:
A、技术上的准备。如是否已下达技术任务书、新产品设计书以及生产图纸等。

B、生产上的准备。如需要建立专门厂房的是否已建立,是否已准备好生产该产品所必须的各种机器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专用工具及模具等。
C、完成了样品的试制。即样品通过检测已经达到使用要求和技术任务书的要求。
(4)制造或使用行为没有破坏专利技术的新颖性。

(5)先用权的制造或使用行为,只限于原有的范围和规模之内,即制造目的、使用范围、产品数量都不得超出原有的范围。
(6)先用权人对该发明创造只能是自己实施,不得任意转让。除非随着先用权所属企业一起转让。先用权也不能成为抵押、投资、入股联营的对象

二、先用权确认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先用权的确认是非常重要的。先用权的确认在侵权诉讼中才是必要的,而单纯的确认先用权并无实际意义,也无法律意义。
在实践中,有的专利管理机关应当事人的请求,在不经过调处程序的情况下,为当事人出具所谓先用权证明,这种做法是无法律依据的,该证明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告以自己有先用权提出抗辩时,专利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对其是否具有先用权作出确认。然后才能认定其是否构成侵权。

632 次浏览  · 更新于 201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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