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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国优先权

民商法

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本国提出首次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就相同主题在本国再次提出申请的,可以享有首次申请的优先权。本国优先权的适用范围限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本国优先权在优先权期限、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资格、优先权要求成立的条件等方面与外国优先权相同。

一、本国优先权的便利

本国优先权可为申请人带来如下便利:
(1)在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条件下申请人可以通过要求本国优先权,将若干申请合并为一份,从而减少以后需要缴纳的专利年费,达到节约开支的目的。
(2)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期限内实现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互相转换。因为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的文件撰写、权利要 求,对有些发明往往不同,发明可以保护方法,但实用新型不行。有了优先权制度,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在规定的一年期内,最后选定是以实用新型,还是 以发明专利来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如果原来申请的是实用新型,可以通过要求优先权的方式将实用新型专利转为发明专利;反之,也可以将发明专利转换成实用新 型专利。
(3)有利于加强专利的保护。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这 一规定本身就有利于专利权人,进而有助于加强专利的保护。此外,由于通过要求优先权,对第一次专利申请作了修改、补充、完善,专利的可靠性与稳定性相对要 好一些,一旦遇侵权,诉讼中胜诉的把握通常会更大一些。
(4)在在先申请日到在后申请日期间,只要在后一次申请中要求了本国优先权,就可以抵触在这段时间中其他人关于相同主题的专利申请,即将自己的申请日提前到第一次申请的时间,抵触第一次申请之后的所有其他相同主题的专利申请。

二、本国优先权的限制

在先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1)已经享受过外国或本国优先权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2)已经被批准授予专利权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其目的是为了避免重复授权;
(3)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三、本国优先权的申请

在 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后专利申请中,申请人的确可以增加、补充首次申请中所不包括的内容,但是如果要求保护含有新增加内容的技术方案,也就是在某项权利要求 中写入新增加的技术特征,则该项权利要求不能享受优先权,只能以其实际申请日为准。对于新增加的内容来说,在后申请与申请人另行提交一份普通的专利申请没 有什么不同。所以,当我们说利用本国优先权可以补充完善首次申请时,其意义仅仅在于允许在后申请的说明书中写入新的内容。当然,即使如此,以这种方式要求 本国优先权对于申请人来说仍可能是具有某种价值的。
最需要注意的是:关于本国优先权往往有一个误区,那就是可以利用优先权来延长专利的保护期限,这是错误的。第一次申请日期即为优先权日,因此,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该专利的保护期从在先申请日算起。 (存疑:专利法第42条的申请日是实际申请日,细则32条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视撤)
614 次浏览  · 更新于 201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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