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者定义
指演员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民间传说作品的人。
表演者,顾名思义,即是进行表演的人。1961年的《罗马公约》规定:表演者或演奏者是指“演员、歌唱者、演奏者、舞蹈演员和其他表演、歌唱、背诵、朗诵、演奏或以别的方式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的人。”中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表演者认定
表演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表演者只是包括那些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中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包括了演员和演出单位,指导整个表演过程、为有关表演承担义务并行使该表演所享有的权利的那些法人。
广义的表演者还包括了对非作品的表演,例如法国1985年著作权法中就包括了一切杂技演员、马戏演员、木偶戏的表演者等,巴西版权法将体育运动中的足球运动、田径运动等列为邻接权保护的客体,认为这些运动员的比赛活动,就像表演者的表演一样受到保护,只是主体不完全是运动员,还包括了俱乐部。巴西版权法第100条规定:“俱乐部享有如同其他文艺作品表演者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即允许他人转播和录制有关运动员的比赛实况;如果允许他人转播和录制,则有权取得经济报酬。所得报酬80%将归比赛的组织者,20%归运动员均分。”
表演者权利
人身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也称姓名受尊重权,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的表示其表演者身份的权利,类似于著作权人所享有的署名权。和著作权中的署名权相同,表演者可以署名、可以不署名、可以署真名、也可以署艺名。不同艺术形式的表演的署名习惯不同,通常有如下几种形式:1)在演出广告、宣传栏、节目单或者文艺刊物刊登的剧照上标明表演团体和演员的名称和姓名;2)有些节目在表演之前由主持人介绍表演者的姓名;3)由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报表演者的姓名;4)通过字幕在屏幕上显示表演者的姓名等。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也称表演受尊重权,类似于著作权中的尊重作品权。表演形象是由表演者所表现出来的艺术作品中的形象,即便是人物形象也不同于表演者的本来形象。
财产权利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表演者的财产权利包括: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凡是《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可能对著作权人利益产生影响的各种利用表演者的表演的各种行为均应该属于表演者的财产权的范围,其根本原因是表演者的表演和创作、表演者权和著作权在性质上的基本一致。
此外,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3条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的表演,受著作权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