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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变更

经济法

所谓保险合同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以法定的形式,对除保险标的更替以外的保险合同的内容所作的修改或补充。例如:增减保额和保费,延长或缩减保险期间,修改保险责任范围等。

一、保险合同变更的特点

  保险合同变更的特点是:

  第一,必须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而定;

  第二,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表现为修改合同的条款;

  第三,变更保险合同的结果是产生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保险合同变更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变更通常包括合同主体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效力变更。

  (一)保险合同主体变更

  保险合同主体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变更。这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而非保险人,通常又称为保险合同转让,或保单转让。

  保单转让后的合同效力

  保单转让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有两种情况,视合同而定。

  (1)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否则失效;

  (2)若允许保单随着保险标和转让而自动转移,不须经保险人同意。如寿险,运输保险。保单一经转让,保险人与原投保人的关系,即灭失,新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关系随即建立。

  (二)保险合同内容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的约定事项。

  1、变更的内容

  (1)被保险人地址;

  (2)标的数量;

  (3)标的品种、价值、存放地点;

  (4)保险期限、金额;

  (5)保险责任范围;

  (6)运输合同中的航程、航行期。

  2、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程序

  (1)投保人向保险人及时告知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况;

  (2)保险人进行审核,若需增加保险费,则投保人应按规定补交,若需减少保险费,则投保人可向保险人提出要求,无论保险费的增减或不变,均要求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

  (3)保险人签发批单或附加条款。

  (三)保险合同效力变更

  (1)保险合同无效

  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3)自始无效与失效。

  (2)保险合同解除

  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行为。

  (3)保险合同复效

  保险合同复效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中止期内,保险人不需负责任。例:如寿险中投保人未能按时交纳保费,由此中止的合同可以复效。

  复效的法律后果:已复效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

  (4)保险合同终止

  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281 次浏览  · 更新于 201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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