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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表决权股东

民商法

没有相应表决权的股东。

对于无表决权的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一般不承认无表决权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只将异议者权利给予了对合并享有表决权的股东。

在“大鱼吃小鱼”式合并或“简式”合并等不需要存续公司股东进行表决、批准的场合,对此无表决权的存续公司股东不享有股份回购请求权。

加拿大和安大略省《商业公司法》采取了与美国类似的做法,该法规定,惟有有权就合并决议表决的类别或系列股份持有人方可对合并提出异议,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

与此相反,韩国商法采取了肯定主义的立法例。韩国《证券交易法》承认无表决权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无表决权股东对其加入的公司同样具有应当受到尊重的期待权(利益),在对公司结构失望而无他途的情况下,同样应当有权选择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退出公司。

790 次浏览  · 更新于 2015-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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