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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能力

诉讼仲裁法

    诉讼能力亦称诉讼行为能力,就是能够亲自从事民事诉讼活动,具有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一、诉讼能力概述

具有诉讼权利能力者,要想亲自参加民事诉讼,还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必须以诉讼权利能力为前提。没有资格得到司法保护的人,当然没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亲自从事诉讼活动。但是有诉讼权利资格的人,出于法定的客观原因,不能亲自进行诉讼活动,就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法定代理制度,就是为没有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设定的,以实现其诉讼权利的制度。对公民而言,18周岁以上,或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能以自己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能够亲自参加诉讼的,具有诉讼行为能力。除此以外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由于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也就没有诉讼行为能力。从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出发,法律限制或禁止他们亲自参加诉讼。同时,法律为他们规定了法定代理制度,让法定代理人代理他们参加诉讼。法人、其他组织和民事机关同时具有一般行为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它们的诉讼行为能力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行使。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诉讼活动就是法人、其他组织的诉讼活动,对法人、其他组织具有法律效力。

二、诉讼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是相对应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也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但两者又不完全一致,民事行为能力存在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三种,而诉讼行为能力只存在有诉讼行为能力和无诉讼行为能力两种。

  民事行为能力采用三分法,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只有有和无之分。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才有诉讼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都没有诉讼行为能力。

三、诉讼行为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的关系

  有诉讼权利能力但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可以成为当事人,但不能亲自实施诉讼行为,只能通过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代为实施诉讼行为。所以,有无诉讼行为能力不是作为诉讼当事人资格的基本条件。

  只有既有诉讼权利能力,又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才能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只有公民才存在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不一致的情况,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616 次浏览  · 更新于 2015-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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