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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式诉讼

诉讼仲裁法

    混合式诉讼,又称折衷主义诉讼,乃近现代三大刑事诉讼模式之一。这一诉讼模式兼采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因素而形成,主要代表国家是日本和意大利。混合式诉讼是在原有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基础上大力吸收当事人主义诉讼的积极因素的结果,它以折衷模式试图结合职权主义诉讼和当事人主义诉讼之长而避免其短,即强化对人权的保障,又注重发现案件真实和提高效率,这种结合为许多国家刑事诉讼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可供借鉴的典范。

混合式诉讼的特征是:

一、保留了法官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证据的权力,注重发挥法官在调查案件事实方面的能动性,表现了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优势的客观态度;

二、大力借鉴当事人主义诉讼的因素,在诉讼中注重发挥控辩双方的积极性,注重控诉辩护双方平等对抗。在法庭调查中,实行英美式的交叉询问等 制度,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04条规定:“审判长或陪席审判员,应首先讯问证人、鉴定人、通译人或翻译人。"(第1款)“检察官、被告人或辩护人,可 以于前款讯问完毕后,告知审判长,讯问证人、鉴定人、翻译人或通译人,于此情形,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或通译人调查,如果是出于检察官、被告人或辩护人 的请求时,应由提出请求的人首先讯问。"(第2款)“法院认为适当时,得征询检察官、被告及辩护人之意见,变更前两项讯问之顺序。”以期取两大诉讼模式之 长而摈弃其短。

5631 次浏览  · 更新于 2015-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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