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股权收购请求权
民商法异议股权收购请求权,又称中小股东异议估价权、少数股东收买请求权,是指在股东大会就合并、解散、营业、让与等公司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前和表决时,如果股东明确表示了反对意见,而该事项获得决议通过,则该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买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异议股权收购请求权,是指股东在公司股权发生变更时,有权要求收购其持有的股份,以保障其股东权益。该权利的法律解释如下: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行使异议股权收购请求权:
1. 公司进行股份转让或者增发新股时,股东可以行使该权利;
2. 公司因股东追加出资而发生股权变更时,原股东可以行使该权利;
3.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原股东可以行使该权利。
股东行使异议股权收购请求权的程序如下:
1. 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行使异议股权收购请求权的事由、请求范围和请求价格等;
2. 公司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十五日内,以及时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和债权人,公告内容应包括行使异议股权收购请求权的事由、请求范围和请求价格等;
3. 全体股东和债权人应当在公告发布后的三十日内,决定是否行使异议股权收购请求权,如决定行使,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
4. 公司应当在收到全体股东和债权人行使异议股权收购请求权的书面通知后的三十日内,向股东支付请求价格并收回其持有的股份。
总之,异议股权收购请求权是保障股东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为股东提供了在公司股权变更时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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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于 202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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